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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各位可以看看節錄自今天X果日報的頭條

【何柏均、李姝姮、方佳怡╱台北報導】台北縣一名獨自扶養子女的婦人昨領取2萬1千元生活費,卻不慎將裝有手機、金錢的包包遺失,她趕緊撥打自己手機,一名女子接電話後表示會送到警局;婦人原想包紅包答謝對方,未料對方自稱是法律系畢業,要求十分之三報酬、6300元,婦人雖苦苦哀求「能不能拿少一點?」但對方堅持拿6千元,在旁協調的警察看了不禁搖頭:「現在的人眼中只有錢嗎?」

遭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的潘姓女子(28歲)拾獲。

  假使各位很無聊很想公幹這位小姐的可以去查察看高雄大學的校友簿,分享給大家知道,雖然這樣但我們應該也要問問高雄大學的老師是如何教的,原來財法只教法律不教道德嗎?雖然他們的父母也可能都沒有認真的教導巴?我想下一次各位的兒女可能要考慮要不要讀高雄大學了!因為他們連利益最大化都沒教,試問6300元能夠比的上他將來的前途嗎?只為了6300元他就可以上頭條,我想這位小姐真的是既沒道德又沒機會成本的概念,希望他以後至少要讀讀外部成本及論語!!當然這位小姐要是想不能留香百世,也要遺臭萬年的話,我想他達到目的了,我幫他寫這篇,以滋紀念!!

撿錢糾紛事件簿

2010/10:台北市兩名大學生撿到機車騎士遺失的錢卻不撿皮夾,一名目睹警官見狀上前攔人,兩名大學生卻回答:「我們可以拿3成吧?」被警官帶回警局告誡「不要侵占遺失物」。
2010/09:成功大學一女學生不小心在校園遺失裝有4萬元的錢包,撿到錢包的學姊打電話要求3成報酬,否則行使《民法》中的「留置權」,不還錢給她。事件揭發後,學姊不再要求3成報酬。
2010/02:基隆市一名男子撿到內有兩萬多元的皮夾,因忙著談生意未交付警局,結果被控侵占遺失物。檢察官認定他「有歸還意願、無侵占意圖」,處分不起訴。
2009/04:基隆市一名施姓婦人,目擊去寺廟拜拜的許姓母女撿到皮夾,卻把錢塞入口袋,她見義勇為要求母女將錢送到警察局,卻被罵多管閒事,雙方吵了起來。警方獲報前往,將許姓母女依侵占罪嫌移送法辦。

  記得大概在10月的時候我們中原大學請來了洪蘭洪老師來演講大腦與學習的關係,那麼洪老師也提到了撿錢想要分錢的人的事情,洪老師說的"他的老爸很認真的跟他說了,撿到錢很開心沒有錯,但不是我們的就不應該拿,尤其是別人的生活費、醫藥費、學費,這三種最不能拿因為這錢沒有會讓人家家破人亡,或讓人家沒有進步的希望,這種錢拿了,雖然法理正確,但天理難容,你的一生一定不會幸福,尤其要是後來看到了他們沒有錢的結果,你也會內疚的,因為人性本善,即使是一位殺人魔,在嬰兒時期也會有惻隱之心。

  我認為這些話說的很有道理,所以拿來分享(p.s雖然不確定是洪老師的原話就是了因為我的記憶力不太好,不能確定洪老師當天全部的原本說的。)

  但今天要分享的並不是這位小姐以及幾位道德不合格的人,而是留置權應該存在嗎?就我個人認為即使這樣還是應該存在,因為你如果只以這些道德不合格的人行使留置權得到的錢,那麼請問如果沒有留置權,那麼他們還會來還錢嗎?我想應該不會吧!!

  不過留置權本身設置的意義就在於讓撿到錢的人,因為這種利益而來還錢,所以當道德不錯的人會願意無條件的交給對方,但我們必須想到的是並不是每個人都願意做這種白工,而且這條法律本身也有希望丟錢的人下次必須謹慎的的意義,所以因此我個人認為留置權應該保留,但要有限制,應該考慮丟錢的人的家境,再來看留置權可否執行,也就是要把家境及突發狀況的因素設為優先權利,再考慮撿到錢的權利。

 


看完了更有趣的事情了

潘女今天則認為委屈,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最初是李婦要包紅包給她,她說「不用」,如果要給就會捐出去,還問李婦「6千會不會太多」,她才用李婦的名義捐6千元給母校的動保社。

潘女說她覺得驕傲、做了好事。不過,警方表示,昨晚潘女到警局簽領據時,才表示將酬金捐給動保團體,而且還說她只有索取3成現金,而不是「所有失物」的3成,其實已經很客氣。



原文網址:  貧婦丟錢被索3成報酬 老翁捐6000元送暖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也看了高雄大學的解釋,感覺很有趣所以也附上聲明稿(沒了的話我也沒辦法,因為我電腦空間不喜歡裝沒用的東西)

不過高雄大學一定很悶巴,順帶一提聲明稿裡面寫的,反而讓人很有暇想空間,至於如何,我認為各位還是自己看比較好,以免先入為主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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